3.2 工程验收规定 3.2.1 功能性试验作为检测手段,不列入工程验收划分范围。设备安装单机试运转划分归入设备安装工程分项工程。各系统的调试验收按照联合试运转验收要求执行。 3.2.2、3.2.3 本规范将污水处理厂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构筑物工程、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厂区配套工程,其中厂区配套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依据各专业有关内容进行。单位工程在施工前可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组织验收工作。当单位(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为了便于验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者能形成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子分部)工程。检验批可根据施工位置、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2.5 本条所引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均指标准内有关验收合格的规定,如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第5章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中第3.2.3、3.2.4、3.2.5、3.2.7、3.2.8条等内容。 3.2.6 本条所引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均指标准内有关验收合格的规定,如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2010中第5章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中第3.2.3~3.2.8条等内容。